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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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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在联网运行的同时,必须考虑“解列”措施,以保证电力系统或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时,能将故障限制在最小的X围内。为此,电业部门往往要求把发电机出口断路器或进线断路器作为解列点,以便使电厂不会影响到系统;而用户为了提高规划区域的供电可靠性,往往根据不同的外供电系统考虑适当的联网点(即解列点)。
6.2.9.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6.1.1燃气冷热电三联供是“以热定电”为设计原则,采用“联网不上网”的并网方式。冷热电三联供电站发电量仅占规划电负荷容量的1/3~1/2为宜,供电负荷容量不足部分由外网供给。因此,电站的系统联络线采取“逆功率保护”措施和分别计量电量的方式,确保联供电站只受电,不向系统送电的原则。
一、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V三相四线.电压的频率(周波)波动应小于5%;过电压误差为±2.5%;小区楼宇的接线一般采用电缆为宜,为保障系统安全必须进行短路计算,计算应按GB/T 15544-1995进行。
6.2. 3.含区网供电变压器的系统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2)对确定的接线方案,一般考虑联网运行,按正常运行(包括最大和最小运行方式)和短路故障条件选择和校验主要设备及继电保护和自动化装置等方面的要求。
6.2.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偏差、谐波百分数、与周波偏差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区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和区网所在供电部门认定。
6.3.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6.3.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电力网结构、厂站主接线和运行方式时,必须与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6.3.3应根据审定的电力系统设计或审定的系统接线图及要求,进行进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系统设计。
6.2.7.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求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的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6.2.8.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6.2.2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6.1.2三联供电站选择在10KV电压系统接入电网,在10KV电网上实现电力平衡,损耗最小,运行最经济。
如果规划负荷容量>15000千瓦,若地区10KV供电系统满足不了规划供电负荷需求,则三联供电站需建设110KV/10KV或35KV/10KV降压变电站,发电机仍在10KV系统实现电力平衡。
6.3.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新产品,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鉴定,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
6.4.1接地保护的X围分为A、B两类。A类是指交流标称电压500KV及以下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建筑物电气装置称为B类电气装置。
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6.2.6.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X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6.1.5当发电机电压母线上的容量最大的一台发电机停机,或因供热负荷变动限制发电机组出力时,外网容量能满足发电机电压母线当CHP站含联网变电站时,电压等级、容量、调节方式需经区网所在地的供电部门认定。
6.1.7接线个可行的接线方案,并列出各方案中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经济比较,并从供电的可靠性、供电的质量、运行和维护的方便性以及建设速度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技术比较,最后确定一个最合理的方案。